河南通信摄影协会章程
(2022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通信摄影协会是由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主管,河南省信息通信业及相关单位的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摄影组织,是群众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河南通信摄影协会办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文化发展方向,坚持文化自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秉持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协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自主、自立、自养的原则;坚持依靠会员办会的原则;坚持普及摄影知识和提高摄影艺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通信摄影协会是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和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登记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是一级法人组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省信息通信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负有服务、联络、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以多种方式,组织全省信息通信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信息通信业发展历史,展示信息通信业的发展成就,最广泛地宣传信息通信业的文化,记录信息通信业员工的辛勤工作和现实生活,展示信息通信业员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以优秀的摄影作品激励信息通信业员工,为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本协会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合作互动。充分发挥会员单位摄影协会和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有行业特色的,有社会影响力的,丰富多彩的摄影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积极推动和支持信息通信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推动摄影宣传,开展摄影培训,培养摄影骨干和摄影人才。
第八条 本协会重视和支持信息通信业群众性摄影活动,推进会员摄影技艺的普及、提高,满足摄影爱好者多层次的需求。
第九条 本协会根据河南摄影家协会和中国通信摄影协会个人会员的标准条件,积极推荐本协会会员加入河南摄影家协会和中国通信摄影协会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加强与其他社会摄影团体的交流,宣传我省信息通信业的良好形象,促进自身摄影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摄影比赛、 摄影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摄影家摄影创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协会积极开展维权规范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机制,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河南省内通信企业以及信息通信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非单位会员的信息通信从业者,经本协会批准,可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应每年按时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由单位会员单位缴纳,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通过,由本协会相关机构审核、本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法人)签批,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单位推荐的摄影骨干,经协会审核批准, 履行登记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通信摄影协会、河南省级摄影家协会的会员,自然获得入会资格,经本人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其他信息通信从业人员,赞成本协会章程,并且达到入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协会相关机构审核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我会组织的全省性摄影展、比赛活动优先权;
(四)有参加我会组织的摄影论坛、讲座等摄影活动优先权;
(五)有向中国摄影家协会、河南省摄影家协会、中国通信摄影协会推荐会员的优先权;
(六)获得本协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七)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或由本协会研究批准的个人会员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代表会员大会须有应到大会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代表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半数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单位理事调整,须由会员单位书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经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半数。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20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须驻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于理事长个人原因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理事长授权,理事会表决,本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理事长,或担任法人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理事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议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坚持诚信自律承诺,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机关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社会资助或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河南通信摄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解释权归河南通信摄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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